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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雨水收集利用规定-新华网

本报讯 (记者 郑昭)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与一审草案相比,二审条例(草案修改稿)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增加了关于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相关规定,以推进海绵城市发展。

在一审中,有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要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资源保护的关系,合理控制和科学规范开发利用行为。为此,条例(草案修改稿)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置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的要求,增加了规定:“在城市新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渗水路面,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同时,还增加了关于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的内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强化了水资源保护的政府职责。